什么是“律法主义”?

作为基督徒,在你的天路历程中,你可能也经历过你所认为的律法主义。你自己甚至可能被别人告诉你说,你的某些话就是“律法主义”。毫无疑问,你也曾不止一次地问自己:“我在这件事上是否是律法主义?”

事实上,确实有不同种类的律法主义。我最近写了一本小册子(Letting Go of Legalism),我相信它可以帮助那些在这个问题上有所挣扎的人。这个术语通常以下面的一些工作定义的形式被使用。

1. 律法主义相信救恩可以通过顺服而获得。

其心态是:“称义不是单单通过信心而获得的,而是通过顺服遵循某些诫命。”这种形式的律法主义想通过我们自己的成就来确立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它认为灵性基于基督,再加上人的行为。它把遵循人定的规则作为灵性的衡量标准。①但是,正如约翰·加尔文所言:“除非我们首先清楚地知道在我们里面没有义,否则我们永远无法披戴上基督的义。”② 除非我们看到我们自己死在了罪恶过犯中(弗2:1-3),否则我们不会看到救恩完全是神所赐的,是由我们三位一体的神做成的,因此没有人可以自夸(弗2:8-9)。

2. 相信一个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力和能力来遵守圣经,以获得上帝更多的认可和青睐。

律法主义者试图依靠自己的力量过基督徒的生活,而不是依靠神通过圣灵所赐给我们的超自然的恩典。

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因为你们立志行事,都是神(圣灵)在你们心里运行,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2-13,重点强调)。

在这些经文中,我们被吩咐要做成的得救的工夫显然不是我们死后灵魂的目的地。神已经通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工作为我们解决了这个问题。做成我们得救的工夫(或完成救恩)的指令讲的是我们积极参与“逐步成圣”(progressive sanctification)这一工作中的责任。因此,配合圣灵的工作,让祂引导你,同时你必须(凭着信心)做圣经所说的,基督徒成长所必需的那些事情(加3:3)。

基督徒有时会陷入的另一个陷阱,也可以被置于律法主义的范围内。它通常被称为“道德主义”(moralism)。这种形式的律法主义与试图遵循圣经的诫命有关,但同时不记得神已经通过圣灵在“地位上”完成了救赎的现实,即在基督里将人造为新人(林后5:17)。这样一来,他们试图按照圣经所说的去做,往往被一种“我必须这样做才能赢得上帝更多的青睐”的心态所浸染。他们没有“称义意识”(即在他们的生活中完全确信他们所有的罪——过去的、现在的和将来的——都已经被基督的宝血所遮盖),而是背着“包袱”走来走去,想尽办法确保上帝会以某种方式接受他们。③

3. 律法主义将人定的规则凌驾于圣经之上。

第三种形式的律法主义将人定的规则,特别是一些人定的禁令,提升到与神的命令相同的权威水平,并相信遵守这些人定的规则会对你灵性上的成长有所帮助。这往往会延伸到严格遵守一些非必要的教义立场,以及对某些经文的非传统的释义。这也是我在辅导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最为常见的律法主义的形式。

将这种形式的律法主义分为两种表现形式,即“教义上的律法主义”和“应用上的律法主义”,这种分类对我们有时是有帮助的。“教义上的律法主义”是一种“精英主义”的态度,他们针对的是那些没有像他们那样精确地在每一个神学(theological)单词上的“t”上划横,在每一个神学 的“i”上打点的人。④而“应用上的律法主义”则要求个人和其他人遵循人的吩咐和教导(西2:16-23)。

那么,要怎样才能推翻和取代律法主义呢?简短的答案是——只有对神的恩典的福音有根深蒂固的理解(才能推翻和取代律法主义)。正是福音揭露了我们的完全的堕落和完全没有能力与我们圣洁的神恢复关系(罗3:9-23)的现实。正是在基督的生、死和复活的基础上,上帝称我们为义。“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罗3:27)。事实上,骄傲(对自我的高度评价)是律法主义者的核心。这就是为什么准确的自我观(通过耶稣基督的福音来评价自己)对于打败律法主义是如此重要。如果你与基督联合,你就成了神的儿子或女儿。在你进入基督的生命之前,你与那位神圣的存在者之间的关系是——他是你的审判者。但现在,你视他为你的天父,实际上是阿爸父。⑤当你开始看到上帝是你的天父时,出于对他的爱,顺服应该也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出来,而不是为了赢得他的爱而去顺服。

正如凯文·德扬(Kevin DeYoung)对律法和信心之间的关系所做的恰当的总结:“我们的顺服必须基于福音。对神应许的信心是成圣的力量。在我们的基督徒生活中,我们需要经常被提醒有关我们称义的真理。如果不确信我们在基督里已经被算为义的话,我们对个人公义的追求就不会有任何的进展。”⑥愿我们能不断地仰望基督,并安息在他已完成了的,并作为我们的公义的大工中。

附录:
有用的资源:《放弃律法主义》(Letting Go of Legalism),作者:卢·普利奥罗(Lou Priolo)。在“Competent to Counsel International”寻找更多的资源和培训信息。
① MacArthur, J. (1996, c1992). Colossians (Col 2:16). Chicago: Moody Press.
② Calvin, J., Sibson, F., Calvin, J. and Bèze, T., 1834. Commentary on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London: L.B. Seeley
③ 这与“使所蒙的恩召和拣选坚定不移”(彼后1:10)并不是一回事。符合《圣经》的顺服是出于称义,而不是为了获得称义。称义是神瞬间宣告罪人已经被赦免,现在被认为是完全的义人,这导致了个人成圣的生命的转变。
④ 译者注:这里所说的是许多人在写英文的时候会忘记或忽略写字母“t”的上半部分和字母“i”的那一点,作者在这里强调的是一种神学上的完美主义。
⑤ 见罗8:15;加4:4-7。
⑥ DeYoung, Kevin. “Glorying in Indicatives and Insisting on Imperatives,” The Gospel Coalition, August 16, 2011. 

本文获授权翻译自圣经辅导员认证协会(ACBC)网站文章What is Legalism?” 。受版权保护。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卢·普利奥罗(Lou Priolo)是“圣经辅导员认证协会”(ACBC)的“伙伴”(Fellow),同时也是美国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基督圣约”教堂的辅导主任。他同时是“国际成功辅导”事工(Competent to Counsel International)的创始人,这是一个“ACBC”认证的培训中心。